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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4-1

地役权合同概述

一、一般理解

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签订的土地利用合同。为了使地役权的设立和行使规范化,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同时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力求达到圆满状态,促使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或者财产地役权于法律上有所保障,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是有益的举措,应当将此法律程序作为一项自觉性的制度来认真执行。

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权、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特别优先级土地利用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的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土地利用权。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和规范化,决定了合同能否履行、地役权行使的效力。

物权法第157条提示了地役权合同的6个条款,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或者说应当参照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少了某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因为城市地役权与田野地役权、建设用地地役权与农用地地役权有很多种类,且各具特色,且有的支付费用、有的不一定支付费用,故不能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么统一与刻板。

签订地役权合同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主义的范畴,法律尊重契约自由。只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会予以确认与保护,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1.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遵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遵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不能发挥合同的效力,影响到地役权的设立和行使规范化,各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串谋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公共权益,不能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左邻右舍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的土地利用制度,地役权是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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