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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4-1(第4节)

成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法院依据积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的不同类型的争议来进行裁量,某些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合同中未予以明示,仍然不支持错误和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除了个体法人、自然人的当事人以外,城市的地役权当事人以单位法人、小区业委会为当事人主体,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主要当事人主体,组为当事人主体是为其次。当事人的主体与客体发生错位,张冠李戴的,更容易发生争议。

最容易发生地役权权属争议的,是农村的承包土地地役权和住宅土地地役权。恰恰是农村的土地管理是薄弱环节,宅基地合同与登记、地役权合同与登记,都是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农村公共服务产品相对不足,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民大多数困难。

农村地役权的这些困难与问题,在城市里得到解决与缓解。尽管城市里的人口密度、地役权密度远远超过农村,基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制,以及土地的集约化、节约化、公共化、共有化、地役权福利化等一系列特殊物权化的保障机制,大大改良了地役权关系,化解了许多地役权关系的矛盾,减少了地役权属争议。

二、地役权合同内容的对象

地役权合同的内容,是与地役权各个种类、项目相关联的内容。地役权合同是专业合同,不以谋取私利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合作方式、权利交接方式的界限厘清为主要目的。

地役权合同内容的对象,按照地役权各个种类来划分如下:

一、按土地役权类型的总类划分,有农用地田野地役权合同内容和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地役权合同内容。

二、按土地役权区域划分,有农村土地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和建设土地地役权合同内容、未利用土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其中,农村土地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田野地役权合同内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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