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等于说一般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如本条款所示的六项内容一样,是从内涵上来定义比较常见性的合同内容,大多数是必不可少的制式内容,也是提供给涉法合同当事人应用文的一些写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掌握一些基本技巧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很实用的。
本条款六项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此是明晰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几乎包括所有的合同都专门规定这几项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当事人的姓名,指当事人自然人的姓名,即私人自然人一人以上的真实姓名。有身份证的,应当加留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行使地役权和让与供役地等民事行为,应当是18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在中国居住生活的外国人。此类自然人,均有个人的身份证等相应的证件,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2.当事人的名称
当事人的名称,指当事人为行政法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或团体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法人代表签订,并附有法人单位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将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记载在合同条款前面,以示公信。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等权利人。
但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国家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集体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集体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不过这些特殊身份,目前仍然停留于基础研究阶段,没有形成法律要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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