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与农用地的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模式确实有一些区别,不能完全照猫画虎地沿用老一套办法。
农用地的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模式,就是土地所有权人用来约束农用地使用权人的。现实情势是,农用地使用权人不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是不能流转土地使用权的,而土地所有权人不经农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有时候可以转让农用地使用权。但是,经过登记了的农用地使用权,既约束了农用地使用权人,又约束了土地所有权人,又约束了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模式,除了农用地地役权关系人以外,建设用地地役权关系人也包括在内。不过,农用地地役权关系人一般双方都是农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地役权关系人一般双方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不介入地役权事务与争斗。
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运转的。不是针对地役权人的,而是针对供役地人的。譬如,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达成协议设立了地役权,实际上是给供役地设定了负担,供役地的物权价值因此而减少。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将其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该土地时,不知道该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仍然以没有负担的价值购买,必然会蒙受损失。因此,地役权初始设立或者因受让设立,以至于变动、消灭,专利权登记,只有登记才能使得地役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能够维护第三人免受损失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物权关系和产权交易秩序。
本条款建议性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指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却以合同生效的当日为必要条件。其物权化方针是顺时针运转的。基于立法目的,重点在于确认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保护地役权按部就班地行使,以及保护地役权成功地抵押、转让、传承、遗赠、赠与,保护物权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防止供役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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