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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7-1(第3节)

既然“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公示效力和公开效力很低,那么,“申请登记效力”大于“合同生效时设立”,不是“不具备登记生效的法律要件”,而是将其法律要件由前向后转移了,实质上形成两个法律要件了。如果说,“二级登记生效制度是不具备登记生效的法律要件”的论题成立,那么,就意味着合同生效的效力是完全效力,完全可以推翻“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要件。事实并非如此,为了使得地役权生效更加保险,就得高度重视登记对抗主义和二级登记生效制度,当事人就得自己给自己加上“双保险”,不要老是以为签订了地役权合同是万事大吉、稳坐钓鱼船了,否则造成被动局面和权利损失事后就难以挽救了。

有的当事人看到地役权合同写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合同内容,白纸黑字的放在那儿,就以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其实不然。现实中就有既跑得了和尚又跑得了庙的。尤其是那些建设用地上的地役权当事人,那些合同名义是有限期的,实际上是近乎无限期的,而单位的变动是瞬息万变的、人员的流动是无止境的,并且一纸合同是容易灭失、毁损的,40年以上、50年以上、70年以上将会发生多少人情世故呢?谁也说不清。

本文第一部分列举了一所学校即乙方充当供役地人的,结果还是搬家远走高飞了。按照一般的逻辑,学校是不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走人的,但偏偏是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走了人的。这一点也不奇怪,一切都有可能。

2.二级登记生效制度相容的选言设计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仍然是一种法律要件,是“二次把关”的折中主义要件。既然承认“合同生效”是一个要件,那么,后来居上的登记对抗主义更是一个重大要件,其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合同生效”这个小要件。二级登记生效制度的逻辑设计,是将“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两个不同时间段、两个不同生效机制作为相容性条件来设计的。

二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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