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7-1(第4节)

生效制度相容的选言设计条件是:

地役权或者“合同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二者必居其一。

以上“二者必居其一”,是兼容性的生效制度,可以单独发生效力,也可以共同发生效力。单独发生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不申请登记的单方面生效、当事人内部生效,但是其效力确实是很低,难以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共同发生效力,是“合同生效”以后马上增加“登记生效”,增强了地役权成立的力度、圆满程度,是双方面生效、全部生效,但是其效力显然是得以提高,能够对抗恶意第三人的不法占有。总之结论在于:地役权不搞登记登记生效主义是有害的,搞登记登记生效主义是无害的。

如果不承认申请登记是一个要件之一,那么,就会将两个相容性的逻辑设计,演变成了两个不相容性的逻辑设计。

地役权设立基于申请登记的意义,一向大于不申请登记的意义,承认“合同生效”,并无理由否决“登记生效”。

如果说“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要件,也只能说是浅薄式、前置式、阶段式、封闭式、可变动式、特定情势下可推翻式的不完整的法律要件。

如果说“登记生效”是一个法律要件,可以说是跟进式、后置式、收尾式、开放式、不可变动式、不可推翻式的完整的法律要件。

综上所述,地役权设立生效,是由两个生效的界面组成的。第一个生效界面,是地役权合同生效,性质是内部生效、初级生效,是效力很低的、不能排除第三者插足的软弱性生效。第二个生效界面,是地役权自愿登记生效,性质是全面生效、终极生效,是效力很高的、可以排除第三者插足的强硬性生效。以上两个生效界面,都是生效要件,一个是前置式生效要件,一个是后置式生效要件,但都不是唯一的法律要件,只是性质特征、表现形式和分工协作、分工不同而已。

三、物权关系与注意事项

地役权两种生效制度,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由此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