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8-1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一、立法目的意义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是折中主义的法律设计方式,属于低标准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他舍弃了强制性、必然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采取了自愿性、或然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唯一的登记生效要件,改变为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并立的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要件。对照法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并不是最佳的法律规定,中国采取这种做法是有客观原因的,是不得已而为之。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从立法目的意义上讲,应当体现了以下几种指导思想。
1.依托物权法平台,普及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常识。
地役权是个新生事物,在一般财产权法律中难以规定。而物权法是基于有形物、无形物而形成根式等级制的财产权法,只有物权法才最适合对于地役权关系作出恰当的规定。过去我们对于地役权都很陌生,依托物权法平台,普及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常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吸收外国地役权法制经验,建立健全中国地役权法制体系。
地役权是大陆法系一个必不可少的物权对象之一,每个国家民法典物权法中都有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就是说,地役权是最古老和最现代的物权对象之一。虽然地役权是从属性的定限物权,但它毕竟会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物权生活,没有这种小物权,很多大物权就无法行使。利用立法资源,吸收外国地役权法制经验,对于建立健全中国地役权法制体系大有裨益。
3.以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为突破口,加强地役权合同规范和普及地役权登记教育。
中国地役权法制体系是本世纪初最新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型的物权制度,肯定会遇到诸如合同生效、登记生效之类的法律关系问题。最大问题在于,目前在全国农村,地役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