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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9-1(第3节)

2.基于相邻关系四项原则而设立

大多数地役权的设立是参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从土地利用权的相邻关系和准公益、准共有关系出发,法律物权化倾向于“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权利人有可能多少带来某些不便,有鉴于此,当事人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地役权人的特别优先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或者对于供役地权利人以合理的补偿,双方当事人须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设计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既要注重原则性,又要注意其可行性。

地役权人的特别优先权,可以针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进行“合理侵入或者有限利用”,甚至于一些地役权的取得是无偿取得的,要求供役地权利人完全负有“容忍”和提供便利的义务。故供役地权利人向地役权人提供供役地及其方便的义务,是法定的特别的、利他性、准公益性、准共有性和带有强制性的义务。

3.因地役权关系确定的义务

地役权是加强型特别优先权,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是近乎公益性、利他性、无偿性和自觉性的义务。地役权关系的性质、物权化方针和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可以从地役权的内涵和外延定义上得到印证:(1)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2)地役权实为利用他人部分土地的享用型物权;(3)地役权是以他人部分的土地方便或者轻松地获取已方利益的特别优先权;(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延伸利用的方便和特殊利益而为世人认同的“倒装”特种物权;(5)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6)地役权的设立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和改善相邻关系;(7)地役权是加强型特别优先权,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是近乎公益性、共有性、利他性、无偿性和自觉性的义务,有的甚至于是长久性、永久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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