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施,首先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利用合同以后,再由建筑、水务、电力、电信、网络、燃气企业以及市政园林公司等“第三者”来完成相邻道路建设、管线铺设或者绿化工作。
以上企业之“第三者”也是间接性的义务关系相对人,是信托式关系相对人。后续的地役权人才是直接的、长期性甚至于永久性的义务关系相对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9条
相关名词: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办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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