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2-1
按土地用途与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义务关系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主要种类,包括按义务性质划分的、按组织形式划分的、按土地用途划分的和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此处探讨后两种义务关系。
一、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不同的土地用途会成就不同的地役权与供役地义务关系。因为义务关系参差不齐,物权法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这种问题甚至于在老牌法制化国家持续几千年也没有解决。进行法理解析,也只能提供参考依据。
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可以从其义务关系的客体上寻找出对应的规律,可以看出哪些发生的概率大哪些概率小。与其义务的大小、形式、内容有很大的关系。
1.农用地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农用地地役权,西方国家称之为田园地役权,是最古老的地役权之一。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难以摆脱农村经济的落后状况。越是经济落后的地方,农业基础设施越差,农用地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就越紧张。
按照常规,土地所有权是最伟大的的物权,其优先权、排他权、物权请求权等权利高居其他各种权利人之首。农用地地役权一反常态,可以合理利用他人的土地,而且明文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地役权人以相应的便利。这为保护弱势者的权益,提供了很好的物权保障机制。
2.建设用地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建设用地实质上已经分为四大种类。城市的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出让型、国家划拨型建设用地;农村的建设用地,分为工商业型、私人住宅型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走向于公共化、公益化、集约化。但以上四大类建设用地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还是有些区别。
(1)城市建设用地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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