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6-1
财产地役权及其义务
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两种地役权的义务,也是财产地役权的义务,并且会外加一些其他的义务,主要从财产地役权的流转上进行限制。财产地役权人应当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对准共有关系的地役权人包括对供役地权利人、连带关系人派发红利等。
财产地役权,是财产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价值实现表示和履行义务的回报形式。其回报得来的东西,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财产与权利两种兼有。
一、财产地役权
财产地役权,包括需役地与供役地上的财产权,有的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及其他地役权关系人共有的财产权,是基于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之上可兑现、可分享的财产权。地役权人可以对于特定地役权标的物依法设立债权、继承权等权利,但供役地权利人的供役地和消极地役权项目除外。
1.财产地役权可兑现的财产权
财产地役权可兑现的财产权,是地役权人个人专有的或者共同所有的可出租、或可出让的财产权。
依据地役权建设项目的设备设施是否可分割移动情形,以不分割为原则、以分割为个别例外情形。以上仅限于积极地役权的建设项目,限制建筑役权和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消极地役权建设项目除外。
譬如,依照物权法“房地合一”、“主辅一致”的原则,地役权人转让房屋,连同需役地一并进行财产转让,地役权建设项目和地役权权利—包括与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一并转让。所转让的财产价金,是因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的价值取得的。如果没有以上两个地役权内容,地役权人转让房屋就会发生困难甚至于根本不能成交,即使勉强成交了,房屋价值定会大大缩水贬值。
2.财产地役权可分享的财产权
财产地役权可分享的财产权,是地役权人个人专有的或者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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