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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6-1(第4节)

押的一类对象。

如果需要抵押,应当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否则,其抵押物是无效抵押标的物,不能兑现财产权。

(2)财产地役权原则上不得单独转让

财产地役权,是依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的设立而设立、转让而转让的从属性权利,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转让财产地役权的。

依财产地役权的基本形态和相关经验推知,财产地役权是特定对象、特定条件下成立的局域性、个别性、隐蔽性的定限财产权,是可以将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通过特定的转换方式变化为财产权的主要表现形态。财产地役权是设立在供役地权利人土地上的极特别的权利,属于法定的限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的一类对象。

如果需要转让,应当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否则,其转让的权利是无效力的权利,不能兑现财产权。

(3)财产地役权原则上不得单独出租

财产地役权,基本上是静止的财产权。如果要将其激活起来,不但需要合适的时机、机遇、人缘、财缘等客观条件,还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和供役地权利人的意愿。财产地役权是设立在供役地权利人土地上的极特别的权利,属于法定的限制出租、不得单独出租的一类对象。

如果需要出租,应当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否则,其出租的权利是难以保障的权利,不能兑现财产权。

(4)财产地役权原则上不得单独变现

财产地役权,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财产权,是与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在一起的副地役权、副财产权。除了不可以单独抵押、转让、出租以外,也不得单独变现。也就是说,不允许将财产地役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来看待,可以肆无忌惮地用作谋利的工具,其适用范围是非常小的。

财产地役权不得单独变现,包涵了两层意思:一层是,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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