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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6-1(第5节)

产地役权的捆绑式抵押、转让、出租一样运作,捆绑式变现。另一层是,如果说财产地役权平时还是有机会作为赚钱的工具来使用,最好是与供役地权利人一同开展业务。财产地役权人违反合同或者登记记录上的规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中止供役地的义务,收回土地利用权的。

财产地役权,确实基本上是静止的、象征性的财产权。不过,该项权利与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结成了牢固的权利同盟军,一般情形下,是不会自动消灭和自动贬值的。既然法律倾向于限制财产地役权的抵押、转让、出租和财产变现,这就是法定的义务。最好是认真履行义务,不要盲目地追求经济收益,还是老老实实地行使自己的地役权稳妥一些。

三、外国财产地役权之权利与义务的法例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财产地役权之权利与义务的法例很多,主要集中于“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部分。中国物权法的地役权关系法中,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是分开的,即为单一的地役权关系法,并且缺乏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的内容。法国的地役权关系法中就有这样的特长。

现简要介绍如下。

1.共同分界墙的修缮与重建,由所有在其中有权利的人,按其各自所占权利的比例负担。(法国民法典第656条)

2.未分担共同分界墙的加高费用的邻人,为取得分界墙的共有权,可以支付加高墙壁所需费用的一半,以及如分界墙已增加厚度,应支付为增加厚度所占取的土地的一半价值;因加高分界墙而付出的开支按取得共有权时的情形计算,但应考虑部分界墙加高部分现有的状态。(法国民法典第660条)

3.与一墙相邻的财产所有权人,如向分界墙的所有权人偿付建墙费用的一半,或偿付其欲享共有权墙壁部分的一半费用,并且偿付该墙所占土地价值之一半,有权取得该界墙的一半所有权。分界墙的费用按照取得该一半所有权时的情形计算,但应考虑部分界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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