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
(一)设置地役权期限的本义
设置地役权期限的本义,缘于以下法理解构:全国各类土地逐渐纳入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调整的大物权化土地政策;力求从无秩序、无期限、无法政、无法权的粗放管理模式中摆脱困境,过渡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科学管理轨道上来;高瞻远瞩、高屋建瓴地创造条件,努力做到更加科学地规划用地,公平合理地利用各类土地,集约用地、节约用地,有针对性地划拨和出让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下放土地使用权和回收土地使用权,相应地宏观调控特定时期的物权关系。包括设置地役权期限在内,均受以上宏观政策、远景规划、战略思想、管理机制和物权调整、物权还原等法理精神所支配。
客观上,地役权是个副物权、从物权、从产权、土地利用权、土地占用权,对于正物权、主物权、主产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有着天然的依附性。依据“副从正走,从从主走”和“土地利用权、土地占用权包括地役权跟随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走”的宗旨与原则,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除权、消灭等一整套程序,必须遵从以上宗旨与原则,不能搞特殊化,也完全没有资格搞特殊化。连正物权、主物权、主产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都不能搞特殊化,也完全没有资格搞特殊化,地役权更没有资格搞特殊化。设置地役权期限,肯定是坚定不移的既定方针。
假设,正物权、主物权、主产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实施的是最高期限制度和合同期限制度,而地役权没有或者不执行相应的期限制度,反过来,会严重影响上述制度的顺利实施。因为无序化的地役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供役地中锲下的一颗钉子,不拔除就会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调整和供役地的统一规划,影响到经济建设、基础建设和物权建设的顺利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用土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作为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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