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8-1
地役权期限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的注意事项
地役权期限基本的注意事项,主要是设立地役权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当然应当包括从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之整个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而物权法第161条所提示的注意事项,只不过是设立地役权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没有包括整个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地役权期限”作一个全面的分析研究。
第一,设立地役权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地役权毕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从性定限物权,不能超过主物权剩余的期限而行使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最高使用期与剩余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注意的义务,超过主合同剩余的期限而另起炉灶是无效的。
(3)物权法第161条的规定,准用于共有或者互有地役权设立时的规定。
第二,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签订合同时,应当参照设立地役权签订合同时的地役权期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调整。
(2)设立地役权未签订合同的,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内容与协议仍适用于物权法第161条所提示的注意事项。
(3)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是针对有偿使用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对于国家机关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期限规定的,应当一应区别对待。
(4)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调整和流转的,以及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内容与协议的,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5)因违反法律规定和严重违约而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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