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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1-1

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物权化取向

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物权化取向,就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一定的客观条件及其依据的现实反映,以专项条款来专门规定农村地役权和地役权义务的主体和客体,并将历史的、现实的和未来的地役权权利与义务作为统一的地役权制度来规范,以便于形成稳定的连续的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

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合理最成功的土地制度之一,为解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土地、水源的合理利用问题,提供了正确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法国民法典第649条明确规定:“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以公共利益、市镇行政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为目的。”坚定不移地大力支持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这种物权化取向,对于土地公有制的中国物权法,更是责无旁贷。

第一,集体行使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与个人行使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均成为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可持续性主体。

地役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经济学意义,在于调整土地生产能力与生产关系的杠杆作用。就是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各地农村无论是否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无论是否实行三级所有的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的经济制度,保持已有的传统的地役权制度,使其传承性、恒久性得以延续至关重要。一些代表公共利益、大众利益、长远利益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役权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法律和行政强制性手段,确保地役权的设立、延期制度顺利实施。供役地人不能以“承包期限到期了”为由,抵制继续使用已经设立了的地役权项目,更不能以各种借口来毁损地役权建设项目。

以红旗渠为例,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引水、汲水、提水、饮水、蓄水、排水、发电、通行、景观等综合功能的地役权建设项目,是巨大型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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