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1(第4节)

签订合同,也无论供役地权利人是否易主,单个或者多个需役地权利人照样可以沿袭原来的地役权。

所谓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及其地役权流转上的让与,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这一点与土地私有制国家自由买卖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应当遵从一定的规则与套路、模式,需役地也不得单独转让,需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这是由需役地与承包地、建设用地上的使用权和地役权的粘连性和统合统分性质分不开的转让规则。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相对于地役权是主物权、正物权,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物权、副物权。按照“从从主转”、“副从正转”、“一并转让”、“房地合一”和“需役地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则,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应当统筹兼顾,不能擅自拆分转让或者单独转让。否则有可能因小失大,余下大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缺乏需役地而丧失地役权,因丧失地役权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大打折扣。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与沿袭模式,是“打包转让”、“沿袭转让”和“换人不换权(地役权)”的地役权利益共享机制之地物权恒定模式。无论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什么时候对什么人转让,也无论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什么时候对什么人转让,也无论是多少人参与受让、参与新的地役权关系,均可认定供役地上客观存在,并为需役地上每个新地役权人享有。

二、点线面沿袭地役权与关联度

点、线、面沿袭地役权。当且每当需役地上已经设立地役权、供役地上已经负担地役权时,完全可以确认是“打包转让”、“沿袭转让”和“换人不换权(地役权)”的地役权利益共享机制发生应有尽有的作用,万变不离其宗。

对于点状地役权、线状地役权、面状地役权和“一对一”地役权、“一对多”地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