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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6-1

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承接模式

一、导论

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与承接模式,一般可以参考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与沿袭模式。沿袭模式中保有地役权的,承接模式中也会保有地役权负担的义务。这种类比推理是很有成效的。只不过是本文省略了许多篇幅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而已。

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可能发生以下结果。

第一,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后,受让人没有受让到供役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承接到供役地的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设立供役地,并为新老地役权人提供利用土地的便利,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已经受让到供役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承接到供役地的义务。按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实行。

积极地役权和继续地役权,是正确处理现行地役权关系的理论基础。定点法、定线法、定面法等定位法,是准确承接供役地义务的参考办法。

二、承接模式

1.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模式

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或“打包转让”、“协同转让”的固定模式如下:

A.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公式一

农用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农用供役地义务一并转让

公式二

农用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全套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土地利用权转让>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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