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7-1
地役权法定解除
地役权法定解除,是指地役权有效期内,授予供役地权利人以地役权合同解除不合法或者不适格的地役权。依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理由充足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地役权消灭,由有物权消除为无物权或者零物权。实指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同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地役权法定解除的责任要件与除权法
地役权法定解除的责任要件,主要是指不守法、不合规矩、不信守合同约定的原地役权人。
地役权法定解除的权利人,一是指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这里主要指有权解除合同的供役地权利人,其次是指有权解除合同的需役地权利人。以上地役权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均有资格提出解除地役权合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的有关管理部门,当他们发现地役权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用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搞违法行为、并已经达到地役权法定解除的要件时,可以依法责令解除地役权合同,并依法追究他们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款的物权调整对象,属于两类除权法:一类是通用除权法,一类是专门除权法。两类除权法的法律约束目的,是要使地役权消灭,法律手段是“一票否决法”,法律效果是由有物权消除为无物权或者零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需役地权利人滥用地役权、不合理地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或者警戒需役地权利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自食其果。
地役权人在供役地权利人占有的土地上享受了很便宜的地役权,也应当懂得遵守一些规矩、承担一些义务,因为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受限制、不负担特定义务的条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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