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动物整个生态环境污染的严格控制。任何时候,污染与反污染的斗争是长期存在的,是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无条件地禁止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方式来直接解除地役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违法责任,触犯刑法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供役地是建设用地,施工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如特殊安静区(疗养院、高级别墅区等)昼间超过50分贝、夜间超过40分贝;居住、文教机关区昼间超过55分贝、夜间超过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超过60分贝、夜间超过50分贝;工业区昼间超过65分贝、夜间超过55分贝;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超过70分贝、夜间超过55分贝等,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工作、学习、休息、睡眠有妨碍,或者对于身体有损害。
供役地权利人及其他权利人,可依相关法律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制止施工单位或者工厂的噪声污染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些噪声超标的工厂企业,权利人可以向政府提请迁出居民区,促使其土地使用权与地役权一同消灭。
第二,专门除权法
1.专门除权法
专门除权法,是指当除权具备条件时,其表现为专门性、个别性、有偿使用确定性的事实条件,可以采取磋商的办法、延迟的办法来解除地役权,这种方法对于专门的当事人主体和客体比较适用。本条款第(二)项“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规定,即属于专门除权法。
利用供役地的情形,大体上以无偿使用占大多数,有偿使用毕竟属于少数。地役权成立和行使的原则,还基本上适用于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千编一律地提倡也不禁止有偿使用的地役权。
有偿使用供役地,是需役地权利与供役地权利之间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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