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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5-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5-2

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本条款共列出了六大项目,他们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中,主债权是成立担保物权的必要条件,其他是是成立担保物权的辅助条件。

传统担保法和传统合同法中的保证金、订金和定金等项目,暂行未有规定,因为与担保物权没有关联或者关联不大。

一、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锁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一般是指担保债权以上的原始债权,标志着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开始发生的债的权益。主债权也应当包括主债权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小担保或者现实的债的权益,但这些小担保债权法锁会并入主债权法锁,应当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大担保债权法锁区分开来,以免于发生混淆与误会。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开始发生的债的法锁关系,是一级的、本初的法锁关系,也是担保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债基关系。借贷发生的债权为金钱债权,买卖、补偿贸易、加工承揽发生的债权有金钱债权和交付货物的债权,货物运输发生的债权为交付货物的债权,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为提供劳务的债权等等。以上列举的是本义的债权,实际上还有引申义债权。如补偿贸易、加工承揽发生的债权,也可能发生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主债权合同所承载的适用范围是保证范围,除了担保范围所具有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具有的相同或者相似的范围以外,还包括保证金、合同订金或者定金之类的保证范围。

保证金,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价金或者金钱。保证人是主债权合同的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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