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6-2
担保范围之利息与违约金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本条款共列出了六大项目,他们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中,利息是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违约金的性质与损害赔偿金大致相当。
传统担保法和传统合同法中的保证金和定金等项目,暂行未有规定,因为与担保物权没有关联或者关联不大。保证金和定金定义为非物权性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性担保。
一、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项目延续下来的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即广义上的利息。计量办法一般是以银行同期定期利率为参照标准。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银行年利率3%,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12%的涨幅。并且一般适用于单利率,不计复利率(利滚利)。
利息是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附随债权法锁从普通债权合同中锁起,链接到担保债权合同,直至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如果担保物权实现后仍然遗留债务未获清偿,附随债权法锁并未完全解除,债务人仍然可以享受余下未清偿债权的利息。就是说,所谓利息,是从产生主债权之日起计算,直至主债权完全消灭时终止的。担保物权人享受利息权,既未加权、也不减权,属于平权,并不是惩罚性附随债权,违约金才是惩罚性债权。
一般而论,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并且按主债权的千分比按每日计算,如果担保物权人不能获得利息,那么担保物权人会遭受精神损失,金钱债权每天都在蚀损之中。因此利息当然应当在担保范围之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的部分的利息无效。
狭义的利息,是指放贷、存款、合同交易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本金以外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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