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的或者部分)担保责任”不等于没有任何责任。债务人转移债务以后,等到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以后,面临着向第三人追偿还债的责任。另外,如果第三人虚假担保,给予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样地可以追究债务人委托担保的责任。
二、三角债
所谓“三角债”,指债权人、债务人外加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式担保债务关系的债,是从担保物权关系或者追偿担保物权关系两个方面来定义的。其中,债权人是主债权合同的债权人也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是主债权合同的债务人也是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只有第三人的身份与权利是双重性的,第三人是代理债务人而充当担保人的,同时也通过追偿权的方式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将以上的问题梳理一下,应当关注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1.“第三人提供担保”,是指第三人已经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担保物权关系和追偿物权关系(含第三人追偿担保物权关系,旧称反担保物权关系)已经成立。这其实是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作了一次变更。
2.“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是指在非正常情势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私自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全部或者部分地又作了一次变更。
3.按照本条款的意思和立法权威专家的解读思想,已经默许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变更了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至于债务人是否要向第三人(被债务人中途私自全部罢免或者部分罢免的代理担保人)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立法专家对此没有表态。可能存在的情况是,第三人本来是担保债务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原本是第三人的债权人,两者之间调整一下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都是可以的。如果说第三人原来不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担保中途发生那种私自变更的办法,可以依照第三人追偿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行使追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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