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债权”之类的中心语句,在本物权法担保物权篇目中反复强调,债权人不专权、不越权、不懈怠行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表示对于担保物权关系的各个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示范作用。一般而论,担保物权法是以物保为重点的,而在物保之上添加人保,可以将担保物权关系锦上添花,为解决担保债权法锁问题或者三角债法锁问题增添活力,以期收到物保与人保相结合的更好的综合效益。
本条款运用分类排列法,将“有约定按照约定”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两类可能会出现的情形都罗列出来了。就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债权实现的模式而言,“有约定按照约定”当然是最优效力与模式。
实践经验证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在简单易行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圈子里可能容易理顺一些;在多个担保人或者多种人保或者物保方式并存的复杂条件下,要理顺其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困难。
因此,本条款及至本法多个条款重复出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规定,既不是提倡大家这样干,也不是说这种风气不会产生副作用,而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扁平化处理的方式。在物权法出台前后,众多法学家遭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该担保人除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外,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对于这个重大问题争议性很大,赞成者有,反弹者也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立法专家最终的处理意见,就是不赞成以上提法,并且提出了很多理由加以佐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有约定按照约定”的可以作为担保合同标准化的重点来推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肯定不属于担保合同标准化的对象,特别是多个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情势下,一定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以免凭白无故地吃哑巴亏。
我们还应当留意的是,担保物权法里面意思自治主义是主流,包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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