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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6-2(第4节)

保、质押保、留置保,也包括物保、人保和权利保、反担保在内,都贯穿着“有约定按照约定”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两条意思自治主义路线。如果不认真学习研究,不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就容易走极端,就容易由意思自治主义滑向担保合同自由主义的邪路上去,留下后患难以治理。殊不知,表面上看起来签订担保合同的门槛比签订普通合同的门槛是放宽了很多,实际上担保法锁关系比普通法锁关系周密、严整了许多,稍有不慎就犯规吃黄牌了。

通过解析本条款,我们就会懂得“物保”与“人保”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担保类型。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物保处于领先地位,人保处于辅助地位。当债务人参与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务人肯定会有物保的,担保人肯定会有人保的。实现担保债权时,首先是解决债务人物保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其次才是解决代理担保人的人保、物保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

对于物保与人保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圆满成功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皆大欢喜;对于物保与人保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不能圆满成功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会产生新的物权纠纷与经济纠纷,最容易受伤者是参与担保的第三人即担保人。担保人与债务人认真签订反担保合同,应当是必需的和至关重要的一环。

二、物保与人保

物保与人保,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担保概念。物保可以单独承保,但人保往往是与物保聚合在一起的附加保。人保与物保聚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存在是否有优先承保、或者谁先承保的问题。因此上,各国民法自然而然地形成两个派别:物保优先主义和物保人保平等主义。

物保优先主义,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而设立。当兼有人保的物保时,法律强行规定物保优先执行,对物保所担保以外的债务才执行人保。保证是一种债权或者是债物权,物保如抵押权属于物权或者是物债权,按照物权或者是物债权优先的原则,应当首先执行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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