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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5-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5-2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

一、导言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最基本的不动产集合担保形式,是围绕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展开集合抵押的,与建筑物的集合抵押相比,形成主动集合抵押型和被动集合抵押型两种类型。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先和以建筑物为后集合抵押的,是被动型集合抵押;以建筑物为先和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后集合抵押的,是主动型集合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先集合抵押的为根式型不动产集合抵押,以建筑物为先集合抵押的为略式型不动产集合抵押。

总之,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是强制型、全员型、全方位型不动产集合抵押,并将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动产集合生效主义抵押一直延伸到法定不动产集合生效主义转让的层面上去,形成与西方国家不动产抵押形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抵押规范化特色。西方国家不动产抵押,土地与建筑物两种不动产可以一并抵押、也可以拆分抵押,中国必须是集合化抵押。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基本类型,是“房地合一”和“主从合一”的交叉型集合抵押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集合抵押是第一领导者,建筑物母子集合抵押是第二领导者。当事人的抵押达成协议以后,各自的领导者率领各自的子集合物形成两股集合物或权利总集合为一股,最后形成完整的总集合抵押体制。因此,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又可称之为法定不动产总集合抵押,不动产合众连横的总集合抵押。

二、基本类型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基本类型有如下几种。

1.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是由两大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构成的。这两大体系,于抵押权设定以前,都是各顾各的,好像互不相干似的。一旦抵押权设定成就,如赶集一般的从四面八方聚拢而来,其集聚热岛效应可想而知。

两大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对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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