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对于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是很不公平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是处于弱势地位,而债权人凭借其优势地位落井下石,对债务人施加压力,不许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拍卖、变卖以其价款来清偿债务,只许债务人将抵押财产交付于债权人所有,直接后果是导致抵押财产大量贬值,并以人为的大量贬值后的抵押财产来抵偿债务。
在此处,债权人已经涉嫌趁人之危、制造显失公平和违反实现抵押权程序的暗箱操作、违规欺诈,这些都是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样地会产生违规的抵押合同,无论是否造成了既成事实,只要存在“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非法约定,也无论债务人是否被迫或者自愿同意的,可以视之“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
况且,债权人在抵押期间届满后,完全可以享有对于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不必对于自己实现债权过于担心;债权人更不可以用违反实现抵押权程序暗箱操作、违规欺诈之一些流押的小动作来威逼债务人;债权人更不可以与债务人沆瀣一气,一起来坑害国家、集体、公司之类的公有与共有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流押肯定是一种不端的抵押协议或者抵押行为,弊端多多,害处多多,本物权法禁止流押的规定是完全正确、完全必要的,相信大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想得通的。
禁止流押的特别规定,也许对于某些老老实实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带来行动上的不便利,他们对此也应当谅解。他们也许一时不明白,禁止流押的规定终究是利大于弊的。很明显,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还是阳光化、程序化和公平合理化来得实际一些,可靠一些。抵押财产的交易,不能等同于一般财产的交易,凡是担保财产的交易,因为有物债权或者债物权法锁的链接,必须由国家法律来规范与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不能擅自提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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