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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9-2(第4节)

法检验,对于流押的后遗症难以治疗,甚至于无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抵押法则融合。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是定限物权内容的特殊性

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内容是有特殊性的,主要从抵押合同的禁止内容中反映出来,也是关于其他担保内容的法定要件中是没有的定限物权。

抵押合同本来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内容,担保物权法也一向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尽量促使清偿债权债务的尽快落实,特意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但是,由法律对于抵押合同内容的直接干预,这也是绝无仅有的法律要件。

禁止流押的目的,就是在于直接限制权利人的财产权,令抵押权人不要过早地占有他人抵押的财产,令抵押人不要过早地处分自己的抵押财产,属于强制性加时效性、阶段性的规定。

有关立法专家在谈到本条款的立法背景时,列举了许多的不同意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物权立法中,应当删去禁止流押的规定,他们的理由有:第一,禁止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二,流押合同并非都对抵押人不公平。订立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最小化。对于以上观点,立法专家进行了反驳,理由是:第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像是自愿的,但实质上是否自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第二,禁止流押的规定不仅追求对抵押人的公平,也要保证对抵押权人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立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无法满足,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第三,流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是否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可能相当复杂,如果因抵押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抵押权人又可以将抵押财产直接转为自己所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麻烦,带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债务人的更高的成本。第四,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一致。(录自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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