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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4-2(第3节)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担保法又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是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目前情势下,公证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个体工商户设立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一般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且公证机构的权威性不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条款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三大类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登记机构,统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里来是完全正确的。

(2)登记地点

本物权法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抵押住所地就近登记,是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对口登记与属地登记结合起来,同样是为了方便登记、方便监督,避免混乱登记所造成的混乱局面,酿成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发生。

按属地管辖与对口管理,这是各行政管理机构、各司法机构通行的一贯制原则。因为人是流动的、物也是流动的,如果说人与物流动到哪里就登记在哪里,那么,各种动产抵押与登记就会如漂萍一样随波逐流,将会不停地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使得债权人、债务人、登记机构各个方面疲于奔命,效率很低。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个住所地,那么,最好是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构,以便于对集合抵押人与集合抵押物进行全程式跟踪监督管理。

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效力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效力,不同于单一动产抵押的效力。虽然同属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同样地承认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单一动产抵押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相对简单而清晰一些;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相对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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