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权的,因为动产是可移动的,抵押权人是不好控制的,并且抵押人违约率是相当高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拟定集合抵押权确定
1.确定的类型
此项确定,是意定型、随机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为了尊重抵押人的意愿和避免对于抵押人财产的损害,应当对所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分类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出于抵押人的主观愿望和抵押权人赞同的合意,拟定动产抵押权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实现;或者是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及早清偿,与抵押权约定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是谁主动或者被动约定,只要形成合意,达成书面协议,便可成就意定型、提前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抵押权的实现和抵押财产的最后确定,除了意定型和法定型两大类别以外,还可以分为正常型和非正常型两个小类别。所有非提前型是正常的,所有提前型是非正常的。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由于可提前实现债权,广受抵押权人青睐与追捧,也广为有实力的债务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本条款第一项是正常型的,第三项是非正常型的。同为意定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正常型是按部就班地清偿债权的,非正常型是提前清偿债权的。
其实,早在本法第179条就为抵押权的实现定了调子:“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就是如本项目所示的非正常型是提前清偿债权的。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说来有两大类别。
一种是对于拟定抵押财产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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