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2
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最高额抵押权除了保持了一般抵押权的特征以外,也有自己的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与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有所区别。
同为抵押期间的法锁关系,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是短期的、不可持续的,抵押权实现以后,法锁关系就解除掉了,一般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以后很快就消灭得无影无踪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是长期的、可持续性的,而且是多重性的。抵押权可分阶段实现,阶段性抵押权实现以后,最高额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并未就此解除。最高额抵押人的连续抵押行为和抵押权人的连续实现抵押权的行为,使得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于链接中更新、于更新中链接,可一直延续到最高额抵押权完全实现时为止。
法律调整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不以实现某一阶段的抵押权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实现最高额度的总抵押权为必要条件。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未铁定,而是担保将来概念性的债权或者模糊数学化的最高额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与部分债权等量齐观,而是从属于一定时期内不断派生的债权的多项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对世关系。
该法锁关系所产生债权虽然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可连续消长,最高额抵押权也不受债权的动态变化情势的影响。如此说来,即便是基础法锁关系引发的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可一度归于消灭,或者部分归于消灭(视履行债务情况而定),实际的债权额度为零或者接近于零(视履行债务情况而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主要是将来式最高额担保债权,一般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而存续的,所以,平时实际的债权额度清偿到零或者接近于零,最高额抵押权也不归于消灭。这种特殊情形的发生,可以称之为“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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