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3-2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指基于最高额抵押权人权钱交易的自主权考量,允许其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将部分债权转让,不允许其将部分债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采取与一般抵押权的不同办法。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项规定,由最高额抵押权特别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第204条专项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以上专项规定,应当从立法目的来分析。
第一,关于修改担保法特别规定的原因。
担保法第61条曾经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是在当时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和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的条件下作出的规定。该法实行十几年后,中国经济社会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经济的不断完善,国家法制化进程加快,市场机制逐步完善,解冻担保法规定的时机已经成熟,立法专家经过论证,认为有必要修改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允许特定条件下部分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不过是转让的方式不同罢了,也并不意味着“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是绝对的做法,给予当事人以弹性的自由的空间是必要的。
依据立法法关于“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的规定,担保法第61条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应当以本法为准。
第二,法定与意定转让的简单分析。
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指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不成立、不存在,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明确,或者发生了违反公共利益、乡规民约等情形,均以法律规定的转让办法处理相关事物。本条款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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