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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第5节)

其源于基础效力、能动效力的现实成就。没有以上成就,就不可能实现抵押权的转化,也不可能实现担保债权的逐步清偿。但是,有了以上现实成就,也不一定自然而然地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转化。也只有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来运作,才能将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对称化,才能精准地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担保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锁关系的效力: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将转变为普通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变成形式主义的抵押权,主要依靠普通抵押权来运作。我们不能说到此时,最高额抵押权被普通抵押权完全取代了,更不能说最高额抵押权被消灭了,只能说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最高额抵押权是要保障全部的抵押权和全部的债权的,如果普通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并未实现或者未完全实现,那么,在一级的即初级保险-普通抵押权失效时,就可启动二级的即最后的保险-最高额抵押权来保障。

最高额抵押权的功能是“一对多”的担保债权,普通额抵押权的功能是“一对一”的担保债权。如果债权确定以后,债权人觉得不需要即时清偿债权,而是累积全部的债权一并清偿,那就没有必要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如果债权确定以后,债权人觉得有需要即时清偿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将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人的规定行使抵押权。

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在这方面仍然要分清界限。

一般而论,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一如一般抵押权的做法,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论其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三是确定被担保债权是否封顶。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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