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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4-2(第5节)

。除了要确认质物处分权意定生效以外,还要确认共有处分生效、动产交付生效。

本条款并没有言明质押物处分权是共有处分权,但实际上包含了这种意思在里面。没有出质人同意,质权人的处分质权是零物权;反之,没有质权人参与的出质人独自处分质押物也是无效的。只有构成共有处分权的情形下,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落空,出质人财产也不会遭受不明不白的损失。

3.确认法定的处分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事人共有处分权并非唯一的处分权。如果是质权人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或者是出质人向法院提请分开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就是属于法定的、单独的处分权,或者说是法院判决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个例外情形,与上述处分权的性质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并且,“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在这里就不合时宜了。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而不合时宜的,是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出质人不同意将其出质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在这种特殊情势下质权人可以“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交给人民法院强制性地拍卖、变卖。这也是法定处分权与法院判决处分权主要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程序。表面上这是法院判决处分权,实际上是质权人与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的特别处分权,或者说是人民法院受质权人委托的特别处分权。人民法院与出质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只不过是依法办案而已。

有时候当事人之间为如何处分质押财产而争执不下,或者是他们更加信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单方面或者双方一起通过法律机关来裁判,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法定处分权是法律约束力、控制力与执行力最好的一类质押财产的处分权,解决争议强劲有力,社会公信力也较好,是广受欢迎的一种特殊处分方式。

中国目前还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情形可能会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这只能希望达到相对公平的程度,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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