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平是难以达到的。相信今后有关部门能够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计算机模型,将各种类型都输入到计算机里去,既方便,又实用,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司法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还可以逐步提高法制科学水平。
◎〖质权人的处分权〗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是物权法第214条的中心思想之一。具体地说,应当是分级分类地限制,而不是一律禁止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亦称对处分质权的限制,指法律、法锁和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处分质权的限制,即对于质权人关于特别处分权的限制。法律是规范限制,法锁是隐形限制,出质人参与限制。总体上是集权与放权上的限制,不是禁止性限制。
一、基本类型:共同处分权
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是全过程、全天候的占有控制。倘若在质权人返还质物予出质人后再处分,难免出现出质人反悔、抵赖的尴尬局面。妥当的办法是,出质人在处分质物时采取简易交付或者指示音乐会的方式进行,于是就形成了质物的共同处分权。
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是单一形式之质权关系法“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但是主要形式。指示交付之共同处分权,是复合和混合形式之质权关系法“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但是特殊形式。
1、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
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有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法也是完全适用的。出质人将自己的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分后,可以让受让人到质权人处提货,由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给受让人。这样一来,质权人遂成为间接的处分权人,与出质人构成共同的处分权。
质物简易交付的效用在于:一是保证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控制权的完整性,不至于中途中断占有控制权。二是保证质权人对于质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