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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4-2(第7节)

的共同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质物受让人在向质权人领取质(货)物时,是在出质人向质权人清偿债权后才准许动产交付,这样就可以保障质权人在动产简易交付前安全地行使优先受偿权。

应当说,担保物权法中的简易交付与普通物权法中的简易交付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普通物权法中的简易交付,中心思想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办法是所有权人向信托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占有权人批准向动产受让人交付,但动产处分所得价款不能归交付人所有。担保物权法中的简易交付,是质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整个过程是质权人继续行使质物的占有控制权,附加质物的共同处分权,继而行使优先受偿权,动产处分所得价款归交付人所有。

2、指示交付之共同处分权

质权关系法之简易交付及其共同处分权是基本类型,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指示交付之共同处分权就是一例。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有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法也是完全适用的。

譬如,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货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所得租金用于清偿债权。质押期间届满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商量将货车处分,并由承租人将处分后的货车交付给受让人。这其中的共同处分权,是双面共同处分权。第一面,是质权人与出质权人的共同处分权;第二面,是质权人与承租人的共同处分权。其中,承租人是普通物权法性质的附从性共同处分权,无权取得质物处分后的价款;质权人是担保物权法性质的主导性共同处分权,有权并且有优先权取得质物处分后的价款。

二、特殊类型:特殊共同处分权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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