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什么保管办法最好就选择什么办法,优胜劣汰,趋利避害。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时即产生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一则,虽然转移了占有权,但所有权仍然是出质人的。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是对出质人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则,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或者灭失,不仅侵害了出质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履行妥善保管信托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否则对于双方都是不利的。
质权人享有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的同时,负有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和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这是由质权的信托制度或者信任制度决定的信托担保项目,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定。
客观上,质权人的占有质权属于定限物权、他物权和受委托占有权,是附从于质押物所有权和法锁关系的担保物权,行使这些物权必须接受法定的限制条件,必须以不破坏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为原则。否则,质权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对于已然式质权信托责任简单认识。对于或然式质权信托责任简单认识,主要是从质物财产防止毁损、灭失上作出防范的规定,出质人有相应的物权请求权甚至于具有解除质押合同或者法锁等方面的请求权。
动产质权,就是建立在质物担保信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高端担保物权,担保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的内在联系与外在表现。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的担保信托关系,从质权合同生效开始直至债权债务法锁关系解除为止,贯穿在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的整个过程,并且由多种担保信托关系构成强大的关系网,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按照物权法之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原则与相对均衡原则,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等特权,必须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必须履行对质物善良保存、保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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