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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8-2(第3节)

减少的,这个可以早知道或者应当早知道,质权人完全可以提前告知出质人,作好提供相应担保的准备。如果是市场行情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导致质物交换价值明显减少的,这个时间点应当准确地把握。

其四,“可能”的比例数应当准确地把握。为了甄别信息与数据资料的真假程度与可靠性,对于“代表性的多数”和“决定性的少数”的比例数应当准确地把握。一般而论,大比例的数据比较能够代表事物发展的大方向,也较能够让出质人接受。不过,在特殊情势下尽管某个不良事态发生的概率不高,但足以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同样地需要进行补救式处理。很多人习惯于“代表性的多数”的价值判断,不习惯于“决定性的少数”的价值判断,那是因为只认识到事物的普遍性,没有认识到事物的特殊性的结果。

其五,对于“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不是坏事。本条款之“可能”的规定,是要让当事人有超前意识,充分发挥想象的空间,以打预防针的形式来预备将来的不测。其物权化方针是,要将困难想得多些,要将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

二、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本条款关于“可能”的规定,其中包括了4层意思。

其一,是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将要或者已经明显减少,不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出质人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其二,价值减少应当是明显的或者是可显的,一般的物搁置时间一长就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随着市场景气程度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价值减少是经常发生的。正常的价值减少,应当在质权人理性预想之内。从质押财产之机械磨损、自然磨损和精神磨损之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进行自由推断,只要能够满足其中一个不利条件均可证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

其三,关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应当是“大胆设想,小心求证”。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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