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请求权。
三、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所有权的潜在价值和圆满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对滥用权利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同意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2.对妥善保管质物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对妥善保管质物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3)质押财产提存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4)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和解除法锁关系等方面的请求权;
(5)返还质押财产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和解除法锁关系等方面的请求权。
3.不同意转质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同意转质的请求权,包括不同意破坏质物保全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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