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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2-2(第4节)

信托义务与责任达到极高的程度。

那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承诺转质”,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出质人未同意转质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明确规定了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是不是可以免除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呢?应当不是可以免除的,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为尽管本条款没有作出重复规定,而本法第215条有这样的类似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本法第216条还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就是说,是转质人或者是出质人的个人的或者共同责任,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原则上,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的和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只要不存在违反质物妥善保管的约定就可以减免转质人的责任;否则就不能减免转质人的责任。

“承诺转质”是反映质权人转质合理性的客观条件,不是“合法性”(生效性)的客观条件。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条件下,“责任转质”仍然会有发生的可能。本条款有“照顾”质权人转质的倾向,但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和民事责任会因此而跟着加大。

2.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区别

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可以单独立法在一起,也可以勉强地凑合在一起。本条款属于勉强凑合在一起。他们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生成条件不同。承诺转质必须经过出质人同意,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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