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4-2
质权放弃
一、基本理念
1.质权放弃
质权放弃,即质权人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主动放弃质权的行为,一般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质权人因放弃享有质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将导致质权关系和质权法锁关系消灭,将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回复到普通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法锁关系受主债权锁定而不变。如果有其他担保人为债务人的质押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于质权放弃时,可以免除其质权法锁关系的信托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的设立、变更主要由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质权的主动解除主要由质权人本身的原因而解除。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而消灭质权时,如果没有瘕疵,不违反法律规范,法律予以认定。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无须经过出质人同意才成行。出质人对此合理放弃的,亦无追及权和溯及力。
质权放弃也要合乎行为规范,质权人不能逾越质权放弃的限制条件而滥用权利。
2.质权放弃的征候
第一,质权放弃是自作自受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质权人之质权自主权份内的事情,其他人无权过问。但质权人有向出质人、保证人等关系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属于出质人信托责任不落实的原因而导致放弃质权的,更是不待言说。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解除。如果有保证人担保,同样地会解除其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
质权人因自己的原因主动放弃质权,同样是属于没有完成质权的信托责任的行为,将以丧失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为代价。其他担保物权人可以从此获得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并可因此获得免除担保责任的待遇。但保证的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放弃质权,其原因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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