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5-2
质权放弃后其他担保人责任减免原则
一、基本理念
质权放弃后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是本条款的第二层意思表示。当质权放弃的事由发生以后,对于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的信托责任与义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为一揽子解决方法,法律确认免除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是题中应有之义。
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总体上是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减免原则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质权放弃以后,其他担保人可以免除质权法锁关系上的担保信托责任,也可以为同一债务人其他类型的法锁关系上的担保承担信托责任。本条款关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的规定,总体上是其他担保人是这种担保责任减免原则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
物权法第218条专项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上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质权人放弃质权,包括上一条款规定的转质权在内,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
质权人放弃质权有多种选择与表现形式。其中,质权人转质权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形式。除此之外,质权人觉得质押、保管质物麻烦费事,责任重大又难以胜任,提出要解除质权合同关系和质权关系,并将所质押的财产返还给出质人,于是就放弃了质权,成为一般的债权人。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他的自主权,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并且质权人放弃质权并不一定要征得出质人同意,只需告知一下出质人、把所质押的财产返还给出质人即可。由此可见,这种自主权是相当大的。
第二,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处理好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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