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3-2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仓单、提单出质及其权利质权的设定。法律规定以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此两类权利质权是交叉性质权,广义的票据质权、凭证(有价证券)质权也包括它们在内。在一定的条件下,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可以变更为动产质权或者留置权。
物权法第229条补充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与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最接近、最适合,这是不言而喻的。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货物融通类或者货物凭证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的7种质权和出质权,全部是“有价证券质权”,绝大部分是记账凭证式权利质权。仓单、提单的质权和出质权,全部是记账凭证式权利,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仓单、提单不仅可以指向权利,而且还可以指向动产即货物。故在特定情势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变更为动产质权。对于当事人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变更为动产质权,法律既不提倡、与不禁止。问题在于,动产质权的效力不及权利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占有控制债务人仓单、提单中的货物,会影响到物的效用,有时候会丧失良好的货物交易机会,其结果是对于债务人不利。
综合解析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所述,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为类票据类权利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为类票据类并类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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