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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6-2(第4节)

总之,绝大多数集中于法定孳息对象,获取天然孳息的机会是罕见的。

6.质权人擅自处分所质押的权利或者所质押(留置)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4条之规定。

7.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或者保管财产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本法第215条之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或者财产权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一部分内容与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关系。

8.质权人负有不得擅自转质的信托责任,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许可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或者财产权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7条之规定。

9.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20条之规定。

10.质押财产权或者提存的质押财产的提存办法与清偿办法,适用本法第215条、第216条和第221条之规定。

1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法律效力,适用本法第222条之规定。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并不是孤立无援的事件,而是系统性、网络性的事件;并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而且是要从头到尾进行全面检验甚至于被公序良俗检验的事情。从过程控制论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来说,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自我控制与共同管理,有一个环节出现了差池,就有可能于质权行使与实现阶段暴露瘕疵,严重时会前功尽弃。这也是本文列举许多需要注意问题的地方。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这也是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和物权化指导方针。

质权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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