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的货物。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存货物不能据为己有,对于出质人有告知的义务,必须通知出质人,并得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提取的货物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出质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是: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出质人的自主权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或者履行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与义务。这是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客观规律,是不以出质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值得严重关注的是,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有其独特的规律性与可操作性,票据兑现日期有其紧迫性与特殊规范性,不能如动产质权、抵押权行使时那样慢慢腾腾或者慢条丝理地行使,也容不得质权人与出质人那样讨价还价、拖延时间。除了存款单权利质权和个别的记名式债券权利质权、仓单权利质权可以稍微松动一下兑现时间以外,其他的权利质权往往容不得当事人双方拖延时间的,尤其是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需要遵守金融机构提款时间。一些涉及到国际贸易的提单权利质权的行使更要小心翼翼,一旦遇上国际仲裁的官司,光律师费都是很昂贵的。
因此上,许多权利质权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行使和实现质权是非常紧张刺激的,很多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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