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是以票据权等七项权利出质之特性和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过程特性交加的特性。
这些特性直接关系到权利质权人正确行使与实现质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与其自身的特性有很大的关系。
一、一般的特性
1.可适性
可适性,是设立和行使、实现权利质权的通用性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消灭的整个过程的。权利质权设立时,已经对于所出质的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可适性鉴定,可以认为是初次鉴定或者第一步、第一阶段鉴定。
第一阶段鉴定完成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进行核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着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
第二阶段的可适性鉴定,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含意进行协商解决,主要是要看是否适合提前实现权利质权或者提存的可行性如何。票据债权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履行期是于设立权利质权时确定的,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或者主观合意下,有些需要调整并且能够调整的,也未尝不可。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是不能轻易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的。如果需要更改,除非是非常特别的情况发生。这一部分的可适性,是正面的可适性为重,更改的可适性概率很低。如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本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支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等,均有“无条件支付”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有的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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