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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第4节)

质的财产权与质权担保的债权对接,而不必运用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现价款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省略了许多中间环节。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在财产权与财产之间直接搭桥,直接上路,而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权利的拐棍。

以票据权出质的权利行使权利,实质上是出质人交权、质权人接权,交接权等于直接交接钱,交接钱等于清偿债权债务。至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二、到期履行的特性

1.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日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

“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下,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即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直接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

这种原则是基于以下法理考量的:

其一,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加强型债权,受特殊的担保的法律关系保护,实现质权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优于主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的游戏规则要遵从业务法锁关系的游戏规则,业务法锁关系也不能光是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说了算的,汇票、支票、本票这些业务要由金融机构来依规办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这些业务要由发行债券的结算中心来依规办理,很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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