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8-2
权利质权实现的信托责任
一、基本理念
权利质权实现的信托责任,是指任何权利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或无故、无理拖延占有控制权利质的信托责任。并且这是法定的信托责任,即使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中没有明文约定,质权人都必须遵照实行。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无故、无理拖延占有控制权利质,出质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质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等,但不能请求废除质权关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履行积极配合、提供帮助、努力清偿债务和不得懈怠的义务与责任。由于出质人的过错而导致质权人不能如期行使质权的,导致质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项规定,由权利质权关系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
本命题是当事人双方的然而是最重要的一项信托责任。从质权行使的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信托责任,均进行严格要求、严格控制。
信托责任,是与质权行使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紧密相连的义务与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上没有写上相关的内容,同样可以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可适性原则来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得当。
1.简述
出质人的信托责任,首要的是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应当服从于服务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尊重权利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如果票据上存在一定瘕疵,或者需要出质人协助解决的问题,出质人不得借故拖延不决。
如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质权人提货时需要出质人出面与出货方当面交涉、办手续或者点货时,出质人应当主动到场解决。货物出现短斤少两、质量瘕疵甚至于货不对板时,出质人应当积极补救或者赔偿损失。
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背书不符合转账、取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