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5-2(第4节)

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

(1)最高级的商标权才具有独占权,以登记生效为要件。无论发明、设计的具体人员是谁,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就不得行使商标权;

(2)商标权之财产权是由人身权派生出来和具有决定作用的复合权,基本上是为生产经营物质产品服务的特权,任何下级的商标权是由最高级商标专用权派生的支流专用权,一般使用权是由专用权派生的支流使用权;

(3)商标产品的代销者、一般销售者和消费者不享有商标权,但有维护商标权的共同义务与社会责任;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

担保物权法之商标权质权。全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简称商标质权,物权化方针是“质权保护主义”和“质权中心论”、“质押债权保护主义”和“质押债权中心论”。从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从质权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限制。质权法锁关系越来越厉害,到实现质权时达到一个最高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转让自己的商标权以清偿债务。

商标质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关键部分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又不能完全脱离普通物权法的法制轨道。因为普通物权法要解决的是商标权的合法性与圆满状态,倘若商标权本身不合法、不圆满,哪怕质权合同天花乱坠和质权登记完美无缺也是不行的和无效的。

三、商标权质权的设定

1.商标权质权的设定

商标权质权的设定,即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商标法第2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2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