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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

商标质权的设定与行使

一、商标质权的设定

商标质权的设定,即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商标法第2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2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商标权之财产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质融资、担保债务的履行。

注册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派生性物权,即由智慧性无形物权利派生出来的一种特种财产权。此种专有权利的行使,对于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发挥很大或者巨大的帮助作用。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样式。注册商标,也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两种不同价值与用途的商标。一般利用商标权设立质权的,是驰名的或者比较有名的商标权。

有学者认为“商标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利”,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

与著作权、专利权一样,商标权也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部分。财产权是无形财产派生出来的以价值衡量的可转让、可出质的财产,如注册商标专用使用权附有价值,可以转让、出质。纯粹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出质。如商标上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是可以与商标权一并转让;但商标设计的权利,相当于著作权的外观设计署名权之专有权利,属于人身权范畴,不能转让,也不能出质。

1.商标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设立商标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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